关于应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书统一作废的通告
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
| 索引号: | 11440117056563072Y/2026-00013 | 分类: | |
| 发布机构: |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| 成文日期: | 2025-12-01 |
| 名称: | 关于应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书统一作废的通告 | ||
| 文号: | 发布日期: | 2026-03-27 | |
| 主题词: | |||
关于应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书统一作废的通告
为完成上级考核任务,我街在2023年、2024年度曾集中人力物力,攻坚开展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工作。近期,我街核查到存在未收回旧证、不符合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发证等情况。为维护登记规则的统一性及社会公平公正,有效减少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而产生的权属纠纷及权益损失,及时发现并堵住漏洞,结合我街实际情况,现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述“旧证”是指已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但未收回注销的原宅基地权属证书,包含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书。“新证”是指不符合《增城区“房地一体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细则》《增城区“房地一体”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登记发证工作指引》有关规定错误核发的“房地一体”不动产权证书。
二、凡是通过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已领取新证,但权利人仍持有该宗地旧证的,采取“发新废旧”原则,原证书收回注销;无法收回的,原证书自动作废。
三、凡是不符合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条件,因权利人误报、漏报、错报而错误核发新证的,相关证书应收回注销;无法收回的,证书自动作废。需收回注销和作废证书具体情形如下:
(一)权利人就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有证房屋及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有证房屋申请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,需注销其他无证房屋的新证(如已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)。
(二)权利人就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有证房屋及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无证房屋申请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,需注销1987年1月1日后建成房屋的旧证及新证(如已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)。
(三)权利人已办理一宗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无证房屋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,需注销全部旧证及其他新证(如已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的)。
四、如同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形,村民应选择其中一种情形进行处理。请村民主动配合交出应注销未注销权属证书,并配合开展注销登记手续,后续查实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发证,权利人又不配合主动申请注销,则将按照登记时间,以最早登记房屋对应的情形为处理适用情形,注销作废其他证书。
特此通告。
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
2025年12月1日